制度法规

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葫芦丝协会章程

发布者:  时间:2015年09月14日 08:5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葫芦丝协会是学院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社团组织,它的宗旨是弘扬民族文化,传播音乐理念,普及、推广葫芦丝(巴乌)的演奏知识、提高演奏水平,陶冶教职工情操,活跃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条 葫芦丝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专业性、趣味性、群众性等音乐活动,提高教职工的葫芦丝水平和艺术修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

第三条 葫芦丝协会接受学院工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葫芦丝协会会员

第四条 本院在职教职工(含有相对稳定岗位的外聘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履行协会义务,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葫芦丝协会会员是教职工中具有一定音乐专长、热爱音乐活动、热心普及音乐活动的积极分子,能够带领师生员工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六条 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音乐素养,增强应用音乐知识为师生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葫芦丝协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葫芦丝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自觉维护葫芦丝协会的利益,为葫芦丝协会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五)努力完成葫芦丝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协会工作会议上参与协会工作问题的讨论;

(三)有权对协会的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咨询;

(四)有权要求罢免或撤换协会不称职理事;

(五)对协会的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在保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以直接向学院工会反映;

(六)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会员必须递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考察批准,才能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凡不能履行会员义务,不遵守协会章程,违反协会纪律,利用协会名义牟取私利,有损协会名誉甚至学院形象的,经协会研究报工会备案可以宣布除名。

第三章 葫芦丝协会组织

第十条 葫芦丝协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通报协会学年工作,研讨通过学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1名,理事2名,每届任期不超过2年,可以连选连任。同时可以聘技术顾问1名,指导教师若干名。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一定的社团工作经验,热爱音乐活动,热心协会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理事由工会提名,经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工会批准。特殊情况下,学院工会可以直接任命协会理事。

第四章 葫芦丝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 葫芦丝协会主要以在职教职工内部开展活动为主,活动形式主要有:成立各葫芦丝表演团队、举办葫芦丝知识讲座、葫芦丝音乐作品比赛等。

第十五条 在协会领导下,积极开展对外音乐比赛、交流演出等活动。

第十六条 协助学院工会工作开展其他与音乐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葫芦丝协会经费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由会员会费、单位资助、社会捐赠、学院工会补贴等四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报经学院工会批准。

第十九条 定期公布会费及其它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葫芦丝协会纪律

第二十条  葫芦丝协会纪律是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协会正常开展活动,使协会不断发展壮大的纪律保证。全体会员必须自觉接受协会纪律之约束。

第二十一条 葫芦丝协会纪律:

(一)遵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贯彻执行《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二)严格执行《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葫芦丝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主动请假;

(四)未经学院工会批准,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音乐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葫芦丝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经学院工会批准后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葫芦丝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照《西安航空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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