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西安航空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教代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教学单位为15%,其它单位为10%。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出的代表要填写统一的代表登记表并上报院工会,接受代表资格的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公布代表名单并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增补、撤换和罢免
1.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时,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增补并报院工会,资格审查有效后,即为正式代表。校内调动的职工,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参与新调入单位的代表团工作。
2.代表在任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原选举单位可以将其撤换直至罢免
①不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②违犯党纪、政纪,并受到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③触犯了刑法,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判刑。
代表的撤换、罢免应由原选举单位向院工会提出书面建议,院工会核实后,由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允许被撤免的代表申辩,有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即可作出撤换或罢免的决定,并报院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应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名单由工会提名,教代会筹委会批准,其比例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预备会议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筹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党委负责同志任教代会筹委会主任,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筹委会的人选由工会提出,报党委批准。
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委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2.通过大会议题。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听取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5.通过或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由工会提出,报校党委审查,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结合学校实际,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代表中产生。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工代会)合并召开的有关问题
1.教代会和工代会届次不能混淆。
2.两会主席团可以合一,两会代表团可以共同组成。
3.非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不参加工代会大会表决、选举和被选举。
4.教代会和工代会议程可交叉进行,但工代会所遵循的是《中国工会章程》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和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二级单位都要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联合分会暂不包括在内),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二级单位,可召开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与职权。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政、工密切配合,由分会组织筹备实施,行使教代会建议、通过、决定、评议的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与本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考核奖励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4.在院党委和同级党组织的安排和部署下,民主评议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十条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任期、增补、撤换、罢免的程序参照校级教代会的细则。其权利和义务也与校教代会基本相同。校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要履行双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三条二级单位的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1.组织教代会的换届选举。
2.负责筹备二级教代会和教代会的会务工作。
3.征集整理代表的提案。
4.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二级单位工会在召开教代会之前,应向院工会书面报告,在工作上接受院工会的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条文的修改应由院工会提出建议,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提交教代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解释权在院工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